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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自己浏览过的微博被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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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浏览过的微博被推送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普陀区镇坪路地铁站某出口,一台显示经营者为“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自动贩售机上,虽有“刷脸支付”标识,但在实际使用中,该选项已下线,消费者可以直接扫码开柜门获取需要的商品。“以前总觉得为了买一瓶水,还要出让自己的人脸信息,很不值得。所以,宁可忍一会走出地铁站,到便利店去购买,才感觉安心。现在这种担心放下了”,一位在地铁站内自动售货机买水的乘客对比介绍自己心态变化。自己浏览过的微博被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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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善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助人为乐的善意利他行为,对于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也符合绿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还有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决依法合理认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驾驶人的责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损失,也有助于督促驾驶人切实负起责任和安全驾驶车辆。《自己浏览过的微博被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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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2 10:38:3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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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12 09:14:1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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